中青在線12月13日消息, 12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過遠程視頻接訪系統(tǒng),第二次了解2005年發(fā)生的中學生張志超奸殺案。早在2006年,張志超已被山東臨沂中院以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2011年,張家開始申訴。
上一回視頻接訪是在2016年4月。張志超案申訴代理律師、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遜介紹,此次遠程視頻接訪在山東臨沂中院,持續(xù)了1個小時左右。
張志超現年27歲,曾是山東臨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長,被指控在教學樓洗刷間強奸并殺死一名同校女生。2006年,當時17歲的張志超并未上訴,入獄5年后,他開始申訴,稱事情不是他干的。
中國青年報2015年5月27日刊發(fā)報道《迷霧重重的中學生奸殺案》率先披露該案,律師接受采訪時認為,原審判決“定罪只有口供而無有效物證”。他稱,被認定用來插進尸體肛門的小木棒是唯一物證但卻沒有提取、鑒定受害者的有關物質,全案也沒發(fā)現張志超的精斑。
另有媒體梳理發(fā)現,偵查機關未曾就尸檢和警方認定的作案現場中的表皮細胞、毛發(fā)、指紋等進行提取和鑒定,并稱該案還存在關鍵證據缺失、作案時間地點存疑、有利證據被隱匿、口供矛盾等諸多疑問。
李遜回憶,在今日的遠程接訪中,法官提出張志超當年開庭審理時并未否認自己作案。就此,李遜認為,張志超在當時存在過大的心理壓力,主要是不敢否認,“一個十幾歲的孩子,心理恐懼到那個極點了,本身在法庭上就很沉默,主要說的也只是簡單的復述!
李遜及另一代理律師王殿學稱,接訪法官表示會向審判長反映情況,三個月后再次遠程接訪,再決定是否立案審查,“法官說,如果認為原判沒有問題,就直接駁回了,正是考慮到律師的提出的諸多疑點,才向審判長反映”。
此前,2012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張志超母親的申訴,稱無證據證明申請人張志超在公安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且張志超歸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師簽名、摁手印,能夠充分保障張志超的各項訴訟權利。
駁回通知書還載明,張志超作有罪供述時所述情節(jié),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曉,其有罪供述與本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對此, 王殿學律師認為,從目前糾正的冤案來看,申訴人當年的供述都跟案情有很大程度的相似,但這些口供本身就有可能作為非法證據被排除。
2014年,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認定原判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等,不符合抗訴條件,不予提起抗訴。 |